藏品-征集政策
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适应新馆发展和展陈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不断地扩大丰富馆藏文物,更好地服务于观众。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专设“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文物征集委员会”,由馆内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该委员会对所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价格的确认,然后提交馆部讨论决策。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三条 主要以反映中国建筑陶瓷历史及文化的藏品及相关历史资料。
第四条 反映中国建筑陶瓷工艺、陶瓷艺术、陶瓷科技、陶瓷非遗、书法绘画文化等相关藏品及资料。
第五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六条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第七条 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费。
第八条 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第九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第十条 社会捐赠。(有关捐赠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社会捐赠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5月底申报次年度的征集藏品,并申报当年度下半年的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计划。
第十三条 得到征集信息后由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馆部和文物征集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由文物征集委员会初步讨论后,确属我馆需要者,即可进行鉴定,并由馆内作出决定,即可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