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之友」章程
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物馆之友”是指对博物馆事业有热忱和兴趣,愿意为博物馆发展贡献力量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旨在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教育和公益活动,增进公众对唯美陶瓷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支持博物馆的学术研究、展览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遵循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博物馆之友”设立组织形式,由理事会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博物馆之友”理事会由博物馆指定的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理事长由博物馆馆长或副馆长担任。
第七条 “博物馆之友”理事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博物馆之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开展会员管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加入“博物馆之友”,需符合博物馆规定的条件,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设立会员身份,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两种。
(一)普通会员是指经审核并交纳会费的个人或组织,享有基本会员权益。
(二)特邀会员是指对博物馆事业有突出贡献或特殊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由理事会特邀加入,并享有特殊会员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权益包括:
(一)参加博物馆举办的“博物馆之友”活动和专题讲座。
(二)优先参观博物馆展览和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享受博物馆商店、餐饮等服务的折扣优惠。
(四)获得博物馆发布的会员专属信息和资讯。
(五)参与博物馆学术研究和志愿者活动的机会。
(六)享有参与“博物馆之友”会员交流和联谊的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权益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由“博物馆之友”理事会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博物馆之友”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博物馆之友”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博物馆批准后执行,修订时须经“博物馆之友”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博物馆批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法规、政策执行。
以上为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