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物馆之友”是指对博物馆事业有热忱和兴趣,愿意为博物馆发展贡献力量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旨在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教育和公益活动,增进公众对唯美陶瓷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支持博物馆的学术研究、展览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遵循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博物馆之友”设立组织形式,由理事会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博物馆之友”理事会由博物馆指定的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理事长由博物馆馆长或副馆长担任。

第七条 “博物馆之友”理事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博物馆之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开展会员管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加入“博物馆之友”,需符合博物馆规定的条件,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设立会员身份,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两种。

  (一)普通会员是指经审核并交纳会费的个人或组织,享有基本会员权益。

  (二)特邀会员是指对博物馆事业有突出贡献或特殊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由理事会特邀加入,并享有特殊会员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权益包括:
  (一)参加博物馆举办的“博物馆之友”活动和专题讲座。

  (二)优先参观博物馆展览和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享受博物馆商店、餐饮等服务的折扣优惠。

  (四)获得博物馆发布的会员专属信息和资讯。

  (五)参与博物馆学术研究和志愿者活动的机会。

  (六)享有参与“博物馆之友”会员交流和联谊的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权益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由“博物馆之友”理事会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博物馆之友”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博物馆之友”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博物馆批准后执行,修订时须经“博物馆之友”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博物馆批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法规、政策执行。

 

以上为东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