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验收技术手册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验收技术手册
第一章、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卫生间、浴室、厨房、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及独立水容器等部位防水工程的材料验收、过程验收、细部节点验收、蓄水试验与淋水试验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判定规则与记录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既有住宅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注明版本(或实施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版本适用;未注明版本的引用文件,其现行有效版本适用。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版本/实施日期 | 状态说明 |
GB 55030—2022 |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 2022年9月27日发布 / 2023年4月1日实施 |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GB 55038—2025 | 《住宅项目规范》 | 2025年5月1日实施 |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GB 50327—2001 部分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
GB 50210—2018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2018年版 | 现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GB 50327—2001 |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 2002年5月1日施行 | 现行;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已废止 |
JGJ 298—2013 |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 2013年12月1日实施 | 现行;第4.1.2、5.2.1、5.2.4、7.3.6条已废止,与 GB 55030—2022 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
GB 45671—2025 | 《建筑防水涂料安全技术规范》 | 2025年4月25日发布 / 2025年11月1日实施 | 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水涂料安全与有害物质限量依据 |
GB/T 23445—2025 |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 2025年12月2日发布 / 2026年7月1日实施 | 现行,代替 GB/T 23445—2009 |
JC/T 864—2023 |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 2023年12月20日发布 / 2024年7月1日实施 | 现行 |
GB/T 19250 | 《聚氨酯防水涂料》 | 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 使用前应复核标准版本与实施日期 |
DBJ/T 15-19—2020 |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 | 2020年版 | 地方标准,供广东省内工程参照执行 |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3.1、防水层
由防水材料构成的、能够阻隔水渗透的构造层。
3.2、涂膜防水层
由防水涂料分遍涂刷、固化后形成的连续无接缝防水构造层。
3.3、附加层
在细部节点部位先行增设的防水增强构造层。
3.4、接槎
防水材料相邻两幅之间的搭接部位。
3.5、蓄水试验(闭水试验)
在楼、地面或独立水容器内蓄水至规定高度并保持规定时间,检验防水层是否渗漏的试验方法。
3.6、淋水试验
对有防水要求的墙面连续喷淋规定时间,检验墙体是否渗漏的试验方法。
3.7、泛水(翻起高度)
防水层由楼、地面向上延伸至墙面的高度,自装饰层完成面起算。
第四章、基本规定
4.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4.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宜使用聚氨酯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等水性或反应型防水涂料;长期浸水部位不宜采用遇水产生溶胀的防水涂料。
4.3、防水工程应由具备相应技能的施工人员施工,施工前应完成技术交底。
4.4、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产品要求,并宜在5℃以上;雨天、大风及低温条件下不应施工。
4.5、防水工程应实行工序交接检验:上道工序检验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4.6、用水空间与非用水空间楼地面交接处应设置防止水流入非用水房间的措施。
4.7、室内需进行防水设防的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等可能出现较大变形的部位。
第五章、材料验收
5.1、防水材料进场时应核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应核查中文标识与报关文件。
5.2、防水涂料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符合 GB/T 23445—2025;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应符合 JC/T 864—2023;聚氨酯防水涂料应符合 GB/T 19250 现行有效版本。
5.3、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45671—2025《建筑防水涂料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5.4、相邻构造层材料之间应具有相容性,不得发生不良反应。
5.5、严禁使用过期、结块、分层、变质的材料;双组分材料应按配比现配现用,并在可操作时间内用完。
5.6、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与进场检验记录;必要时抽样复验。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全数核查。
第六章、基层验收
6.1、基层应平整、坚实、洁净,不得有空鼓、起砂、开裂、松动、油污等缺陷;基层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2、防水水泥砂浆找平层应与基层结合密实,表面平整、无空鼓、无裂缝、无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宜为50mm,设计有要求时按设计。
6.3、地漏、排水管、穿楼板套管、卫生洁具预埋件等应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管根应封堵密实。
6.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小锤轻击检查、2m靠尺与塞尺检查。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全数检验。
第七章、细部节点验收
7.1、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穿楼板管道根部等易渗水部位,应在大面积施工前先做防水附加层;附加层在平面和立面的延伸宽度不宜小于150mm。
7.2、地漏的管道根部应采取密封防水措施;穿过楼板或墙体的管道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7.3、穿过楼板的防水套管应高出装饰层完成面,且高度不应小于20mm。
7.4、防水层在门口处宜水平延展,向外延展长度不宜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各不宜小于200mm;门槛部位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7.5、采用轻质(骨架)墙体时,墙面宜做通高防水层;设计有要求时按设计执行,并结合项目所在地现行地方标准确定。
7.6、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数量:细部节点全数检验。
第八章、防水层验收
8.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宜采用涂膜防水做法。涂膜应薄涂多遍,相邻两遍涂刷方向宜相互垂直,不得漏刷、堆积、露底。
8.2、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水平面(楼、地面)不应小于1.5mm,垂直面(墙面)不应小于1.2mm;厚度为分遍涂刷完成后的总厚度。
8.3、厚度检验宜采用针刺实测或涂层测厚仪:每一自然间抽检不应少于3处,每处取3点;平均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最小测点值不宜低于设计厚度的80%。
8.4、采用玻纤布增强时,玻纤布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施工时,上下层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8.5、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区墙面:不应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
2) 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不应小于1200mm;
3) 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50mm;设计有更高要求时按设计执行。
8.6、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皱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与管件、洁具地脚、地漏、排水口接缝严密,收头圆滑。
8.7、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厚度实测。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全数检验。
第九章、蓄水试验
9.1、试验条件
涂膜防水层完全固化(实干)后方可蓄水,固化时间按产品说明书确定;试验前应封堵地漏、排水口及管口,并在门口设置临时挡水坎。
9.2、楼、地面蓄水
最小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宜在墙面标注初始水位线。
9.3、独立水容器
应进行满池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9.4、二次蓄水
厕浴间楼地面防水层完成后和饰面层完成后,均应进行蓄水试验。第二次蓄水宜在饰面层铺贴完成、洁具安装前进行。
9.5、观察与判定
蓄水期间应定时巡查(宜每6h一次),检查本层管根、阴角及楼下顶板、相邻墙体有无渗漏、湿渍;水位无明显下降且无渗漏为合格。巡查应留存影像与文字记录。
9.6、不合格处置
发现渗漏应查明部位,返工处理后重新试验,直至合格;处置过程应记入验收记录。
9.7、检验数量
每一自然间、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第十章、淋水试验
10.1、有防水要求的墙面应进行淋水试验,淋水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0.2、试验方法:采用淋水管在墙面自上而下连续喷淋,水量应使墙面形成连续水膜;喷淋过程中及结束后,检查墙体另一侧及相邻房间有无渗漏、湿渍。
10.3、判定:墙体另一侧无渗漏、无湿渍为合格。
10.4、检验数量:有防水要求的墙面逐面检验。
第十一章、保护层与排水坡度验收
11.1、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不得破坏防水层。
11.2、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设置排水坡,并应坡向地漏或排水设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装饰面层坡向地漏的排水坡度宜为1%~3%,严禁倒坡和积水。
11.3、检验方法:核查施工记录、坡度尺或水平尺检查、泼水检验、观察检查。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全数检验。
第十二章、验收组织、判定与记录
12.1、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参加。蓄水试验宜通知楼下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配合查看。
12.2、验收资料应包括: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与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影像资料)、蓄水试验记录、淋水试验记录、保护层与坡度检验记录、返工处理记录。12.3、蓄水、淋水试验记录应载明:试验部位、材料名称与型号、蓄水(淋水)高度与时间、起止时间、巡查结果、参与人员签字及日期。
12.4、判定规则:材料验收、过程验收、细部节点验收、蓄水试验与淋水试验全部合格,且验收资料完整,方可判定该部位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三章、附录A 关键指标速查表
项目 | 技术指标 | 依据 |
楼地面蓄水高度 | 最小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 | GB 55030—2022 第6.0.12条第1款 |
蓄水时间 | 不应少于24h | GB 55030—2022 第6.0.12条第1款 |
蓄水试验次数 | 厕浴间防水层完成后、饰面层完成后各不少于1次 | GB 55030—2022 第6.0.12条第4款;GB 50327—2001 第6.1.7条 |
独立水容器 | 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 GB 55030—2022 第6.0.12条第3款 |
墙面淋水时间 | 不应少于30min | GB 55030—2022 第6.0.12条第2款 |
淋浴区防水高度 | 不应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 | GB 55030—2022 第4.6.4条 |
盥洗处防水高度 | 不应小于1200mm | GB 55030—2022 第4.6.4条 |
其他部位泛水高度 | 不应小于250mm(设计有要求时按设计) | GB 55030—2022 第4.6.4条 |
涂膜厚度 | 水平面≥1.5mm,垂直面≥1.2mm | JGJ 298—2013;DBJ/T 15-19—2020 表5.1.6 |
排水坡度 | 有防水要求楼地面不应小于1%,严禁倒坡 | GB 55030—2022 第4.6.3条 |
穿楼板防水套管 | 高出装饰层完成面,且高度不应小于20mm | GB 55030—2022 第4.6.6条 |
玻纤布搭接 | 顺流水方向,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两层以上错开幅宽1/2 | GB 50327—2001 第6.3.5条 |
附加层延伸宽度 | 平面与立面延伸宽度不宜小于150mm | GB 50327—2001 第6.3.2条;地方技术文件 |
施工环境温度 | 宜在5℃以上 | GB 50327—2001 第6.1.6条 |
检验数量 | 每一自然间、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 GB 55030—2022 第6.0.12条 |
(本文完)